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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公益广告量不得少于总量的3%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就“ 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从2003年起,大众媒体的公益广告量不得低 于商业广告量的3%。 通知要求,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 时间的3%;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发 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也要按照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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