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税收筹划的目标,一般人的第一反应便是企业或个人运用各种手段直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即想尽一切办法少缴税款,甚至有人很自然地将偷漏逃税与税收筹划联系起来,认为税收筹划旨在鼓励纳税人逃避其对国家应尽的纳税义务。 这种对税收筹划目标的错误认识,将我们现实中的税收筹划引入了误区,使得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 首先,从税务机关角度出发,由于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打着税收筹划的旗号进行偷漏逃税,严重地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使得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税收筹划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因此,税务机关从自身利益出发,尤其是在税收任务担子相当沉重的今天,极力反对人们进行税收筹划,虽然说现在税务机关公开承认税收筹划的合理性,并且利用各大媒体进行宣传,但是这种承认也只是停留在节税筹划的层面上,即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而对避税筹划仍是防备有加,甚至对正常的避税筹划也不予承认,并给予严厉的处罚。 其次,从纳税人角度出发,由于将税收筹划的目标仅定位在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层面上,因而一部分纳税人的心理是只要能少缴税款,怎样做都行。纳税人的这种需求,也进一步导致中介机构税收筹划行为的扭曲。现有的很多税收筹划案例属于暗箱操作,其技能并不高明,其实质是偷漏逃税,因而经不起推敲和稽查。往往是今天请中介机构进行税收筹划,付费取得方案,暂时降低自身税负,明天税务稽查又将方案推翻,不仅要补交税款,而且还要加收滞纳金罚款,反而加重了自身税负,同时这种片面的筹划也不利于企业进行全方位的系统性的筹划。 再次,从理论者和中介机构角度出发,由于将税收筹划目标仅定位于直接减轻纳税人税负上,限制了其进行理论研究和开展业务的视野,不利于从企业全局出发进行系统筹划,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水平的提升。 因此,虽然说直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是税收筹划最本质、最核心的目标,也是税收筹划之所以兴起与发展的根本所在,但这个目标也不可能是税收筹划目标的全部,而仅仅是该有机体的组成部分之一。税收筹划还应定位于以下目标:实现涉税零风险;获取资金时间价格;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和维护主体合法权益。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减轻税收负担 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不仅要求总收入大于总成本,而且要求总收益与总成本之间差额的最大化,在总收益一定的条件下,要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要使得总成本最小化。 就企业而言,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支付工人的工资、津贴、固定资产投资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构成企业的内在成本,减少内在成本可以提高总体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国家凭借其权利,按照税法规定强制、无偿征收的税收,可认为是企业的外在成本,也构成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数额的减少照样可以增加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因此,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纳税人,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是市场竞争机制健全程度的外在表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意义上的减轻税收负担,是相对地减少应纳税款数额。即使从绝对数额上看,纳税人的当年应纳税款数额比上年有所增加,只要其应纳税额与生产经营规模的比率有所降低,我们便认为该项筹划是成功的。如,某企业上年应纳税额为300万元,今年应纳税额为400万元,但去年的销售收入仅为1000万元,而今年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很显然,从比率上看,企业经过税收筹划,税收负担有所减轻,尽管其绝对数额有所增加,但也应该说该筹划是成功的。 (二)实现涉税零风险 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纳税人通过一定的筹划安排,使之处于一种涉税零风险的状态,也是税收筹划应达到的目标之一。 一般而言,纳税人认为只有能够直接获取税收上好处的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不能直接获取税收上好处的筹划不是成功的筹划。其实不然,有这样一种状态,纳税人虽然不能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更加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这种状态就是涉税零风险。因而,对涉税零风险状态的实现也应是税收筹划追求的目标之一,原因有以下几点: (1)实现涉税零风险可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虽然这种筹划不会是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由于纳税人经营必要的筹划之后,使自己企业账目清楚,纳税正确,不会导致税务机关的经济处罚,这样实际上相当于获取了一定的经济收益。如果纳税人不进行必要的筹划安排,就有可能出现账目不清,纳税不正确的情况,从而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漏税行为。偷漏税行为的认定不仅会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加收滞纳金罚款),情节严重者还会被认定为犯罪,主要负责人还会因此而遭受刑事处罚。 (2)实现涉税零风险可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名誉损失。一旦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漏税,甚至是犯罪,那么该纳税人的声誉将会遭受严重的损失。在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品牌意识越来越强,好的品牌便意味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企业的品牌越好,产品越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企业的收益越好。当然,有时候纳税人的账目不清楚或纳税不正确,可能是因为纳税人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或是对税法的了解不够而导致,但无论怎样,都会导致纳税人名誉上的损失。除此之外,偷漏税行为的认定还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更加严格的稽查,更加苛刻的纳税申报条件及程序,从而增加了纳税人的申报时间和经济上的成本,因而实现涉税零风险极其重要。 (3)纳税人经营税收筹划,实现涉税零风险,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而且还可以使企业账目更加清楚,使得管理更加有条不紊,更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更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账目不清不利于企业进行各项成本的核算,当然也不利于企业进行各项成本费用的控制,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及管理上的混乱。因此,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实现涉税零风险不应被排除在税收筹划的目标体系之外。如果纳税人帐目不清,纳税不正确,即使是不被税务机关查处,不遭受任何经济上、名誉上的损失,也会使纳税人承受精神上的成本。每到税务稽查时,这种纳税人便会提心吊担,担惊受怕,这种精神上的折磨,称之为精神成本。如果经济税收筹划,使其账目清楚,纳税正确,则纳税人会心境坦然,这其实也是一种收益。 (三)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也是税收筹划目标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理论上讲,如果企业每期都能将后期的一笔费用在当期列支,每期都能将当期的一笔收入在下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则每期都可以使一部分税款缓纳,相当于每期都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即每期都可以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相当于一笔贷款永远不用清偿。 在信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尤其是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时,经常会举借贷款,因为仅靠自身积累发展生产的速度毕竟太慢,不能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这时候,资金就显得极其宝贵。这样,如果企业能尽量延缓税款的缴纳,就会使企业的营运资金相对宽裕,更利于企业的发展,对那些资金比较紧张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更深一层讲,延尺税款的缴纳,无偿地使用财政资金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不存在财务风险,当然这要求企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税收筹划。只要具备可行性,企业可以尽可能多地使用这种无偿资金,而不用担心其规模超过限度。除此之外,由于税收筹划使得企业当期的总资金增加,有利于企业扩大举债规模,即企业承担财务风险的能力相对增强了,这也有利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提高自身经济效益 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是总体经济收益的最大化,而不应该是少缴税款。如果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仅定位在少缴税款上,那么该纳税人最好不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因为这样其应负担的税款数额就会很少,甚至没有。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既然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那么提高纳税人的经济效益就理所当然应该是税收筹划目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 进行税收筹划可以使纳税人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收益,但这种经济活动也是有成本的。应根据主体的实际情况,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确定每次筹划的净收益,如果净收益很小或为负,则该项筹划就值得去做。这里所说的成本,可以仅指当前的实际成本,也可以从长远看指一段时期甚至将来可能发生的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的总和。显性成本当然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但隐性成本也不容忽视,尤其是对税收筹划中的转嫁筹划而言,更是这样。虽然从理论上讲,如果所销售产品的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则纳税人便可以通过提高产品售价的办法,将其承受的税负大部分转嫁到购买者头上,而且供给弹性越大,需求弹性越小,这种转嫁就越容易。但是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一般而言,需求弹性比较小的产品,其长期需求比短期需求弹性要大,即消费者在持续高价的情况下,可以慢慢调整自己的消费习惯,寻找到替代消费品。如果产品售价过高,消费者迟早会减少对这种商品的消费需求。因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人在利用转嫁方法进行筹划时应该谨慎,一定要注意这种隐性成本,即客户数量的减少,或者从原料提供者角度来说,合作者的变少。这种成本对企业的生存来说是最致命的损失。 纳税人在不能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或者预计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会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时,可以考虑另一种思路,即通过加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加大科技投入、改进生产技术、寻找生产规模的最佳转折点等来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将税收负担自我消化。 (五)维护主体合法权益 依法治税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要求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地交纳税款,而且要求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合理、合法地征收税款。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法制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现实社会中,人制的因素还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与工作,权利的膨胀要求纳税人利用税收筹划工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任何市场经济的主体而言,权利与义务总是相伴而生,拥有权利便要承担义务,承担义务也必然拥有权利,纳税人也不例外。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一方面应该承担依法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也就拥有税收筹划的权利。也就是说,应该交纳的税款,纳税人应该一分不少地上缴国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应该交纳的税款,纳税人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缴纳,无论对方是谁,采取什么手段,因为这是其应该享有的权利。 如果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注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任由税务机关根据自身需要征收税款,那么,无论该纳税人进行如何周密的筹划,都无济于事。因为这样下去必然会养成税务机关征税的惰性,即不注重征管水平的提高,这时,无论纳税人是否进行税收筹划,都没有任何意义。因而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必不可少的一环。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不是要纳税人无理取闹,一味地和税务机关对着干,而只是从依法治税的角度对权利与义务的失衡状态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互动,促进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 (作者大众报业集团)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