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4日,广东省召开首次全省行业协会发展研讨会,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李本公到会并讲话,全文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工作。去年朱镕基总理在第十一次全国民政会议上强调要把培育发展的重点,放在真正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的行业中介组织、社会公益和服务性的民间组织上来。 近年来,行业协会的发展与管理工作已成为地方政府工作中的重点,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行业协会登记数量明显增加。2000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新批的行业性社团,占全年新批社团37%;2001年上升到39%;去年全国新批社团1.1万家,其中行业性社团就有5000多家,占全年新批量45%。到去年底,全国社团数量为13.3万个,其中行业性社团3.9万个。 民政部门充分利用登记管理手段,对行业协会进行资源整合、结构优化。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把培育发展行业协会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应对入世的一项重要的中心任务来抓,积极组织开展对行业协会数量、结构、布局等问题的调研,牵头或参与协会培育发展的政策制定,在优势行业重点行业、新兴行业和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密切相关的行业领域,打破所有制和部门界限,组建一批行业协会;利用登记管理手段调整交叉重复的行业协会,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在注重登记数量扩大的同时,更注重协会质量的提高,有力地改变了过去“重登记轻管理”的局面。 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立法,多方探索行业协会管理模式。一些省市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上海市政府还颁布了《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刚通过了《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有的则出台了政府规章或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的意见》;福建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温州市政府发布了《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江苏、湖北、河北、重庆等省市也即将出台相应规定。行业协会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管理模式也在积极探索。 行业协会能力增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这些年,行业协会服务意识增强,职能定位趋于合理,发挥作用逐步加大。在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保障行业安全,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私营经济发达地区(如温州等),民办行业协会表现尤为活跃。 行业协会在强调行业企业利益的同时,重视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如在去年抗击“非典”中,行业协会积极应对,献计献策,组织会员捐赠等。为此,民政部和许多省市民政部门已对一批表现突出的协会进行了表彰。 应该看到,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工作虽然取得不少成绩,但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如相关法制建设没有跟上发展步伐,配套制度有待完善;不少行业协会仍存在较重的行政色彩,影响了企业加入协会的积极性;协会竞争力较弱,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能力建设还受多方面制约,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与行业、与会员的关系尚需进一步理顺;登记管理机关缺少必要工作手段,信息化建设需要进一步推进,队伍素质建设有待加强。面临外国行业协会竞争与挑战日益迫近的新形势,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些问题,要认识到解决这些问题的紧迫性和现实性。 培育发展行业协会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现就民政部门培育发展行业协会讲几点意见,和大家共同探讨。 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度认识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是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其发育完善程度是市场经济体系成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面临着的深层次的问题越来越多,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能否尽快培育和发展一大批真正发挥作用的行业协会,有着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今年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向国务院提交一份行业协会培育和发展的报告。前段时间部局派出调研小组对福建、浙江和江苏的行业协会培育发展情况进行了考察。目前正在结合各地反映的材料和调研的情况,对行业协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深入研究,在适当时机向国务院报告、提出相关解决建议,加大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力度。 要以新思路新举措来发展行业协会。去年在上海举行的全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会议上,我们提出“要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行业协会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与有关部门配合,研究制定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争取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格局中。”这也是我们今后一段时间工作的思路和要求。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科学规划,充分论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要大力发展行业急需和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密切相关的行业协会,积极支持真正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行业协会,调整合并行业萎缩、活动能力差的行业协会,注销撤销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没有活动力甚至有违法行为的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协会进入和退出的有效机制。把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工作逐步转到协调比例、优化结构、提升能力上来。 完善现有政策法规,推进协会立法工作。民政部已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并已上报国务院。新条例的颁布将进一步健全登记管理制度。最近我们抽调专门力量,与财政部协商,取消了会费审批制度。社会团体的税收、员工社会保障等问题的研究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即将颁布。随着更多的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行业协会发展的法制环境将会越来越好。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毕竟是一个程序性法规,行业协会的发展还需要一个实体性的法律或法规来规范。下一步,我们准备与国家有关部委开展合作,就行业协会立法进行前期论证,争取早日把行业协会立法提上日程。 加强行业协会的能力建设,健全监督管理体制。要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结构,帮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以章程为主的民主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配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从解决体制问题入手,实行政社分开。可以考虑倡导更多的企业家在行业协会任负责人;对协会秘书长实行通过培训持证上岗制度;通过信息交流、培训和出国考察等方式,提高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素质。通过一系列措施,培育一批能真正代表行业、广大会员拥护、政府部门需要的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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