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保险支持
2006-12-27 13:16:06
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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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保险业的配套支持,保险应当主动承担起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任,依托自身行业优势,充分发挥农村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助推器”的后盾、保障。 |
朱玉富 孟云岗
构建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党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把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历史决策。因此,十六届五中全会、十一五规划纲要以及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均明确提出了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由此标志着困扰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瓶颈——将实现根本性的突破。在这样的历史性机遇面前,离不开保险业的配套支持,保险应当主动承担起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任,依托自身行业优势,充分发挥农村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助推器”的后盾、保障。 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容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共涵盖了8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强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支撑。三是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基础。四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物质条件。五是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培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型农民。六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体制保障。七是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八是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党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需要长期的人力、物力、财力、智力支持,期间更蕴涵着巨大的保险需求。 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变化看,在党和国家一系列加强“三农”工作新决策、新举措的推动下,农业经济、农村发展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革。一是经济社会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也在发生重大变化。二是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在更宽领域、更高层次展开,农村经济增长方式将打破旧的条条框框。三是农村改革向纵深推进,农村经济运行机制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四是农民权益保护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农民经济社会地位和发展环境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五是对外开放全方位拓展,农业发展面临的国际市场环境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六是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受到重视,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七是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步伐加快,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八是农村基层组织和民主政治建设得到加强,乡村治理方式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九是全党全社会关注“三农”的氛围更加浓厚,农业农村工作领导方式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上述重大变化,为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良好契机。 从农村经济发展良好的社会环境看,我国目前正处于农业国家向工业国家、农村中国向城市中国转换的历史时期,实践证明,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增长最快的历史时期。因此,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基本要求,明确了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规划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任务。2004和2005年连续出台的两个1号文件则分别抓住了“三农”问题的核心以及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充分表明了中央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和信心。今年的国家财政支农种粮补贴达到创记录的3397亿元,以后还将逐年增加。一系列利好的政策措施的推动特别是延续了2000多年的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必将强力带动农村经济的快速腾飞和农业粮食转化潜力的释放。同时,对保险业契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自身做大做强做优势必将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远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工业化、现代化,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农业发展滞后的局面尚未改变,农业发展面临许多挑战。一是农业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脆弱,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趋紧。二是农业生产力总体水平不高,物质技术科技水平远远低于城市,中西部及老少边穷地区“靠天吃饭”的情况犹为突出。三是农村公共服务能力严重滞后,上学难、看病贵、社会保障弱、公共设施差等问题普遍存在。四是农民收入低和增收难,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累计矛盾增加。五是农业农村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各种要素在现有的二元结构框架下城乡之间较难得到合理配置。六是农产品深加工程度差,附加值低,农业经营规模小、实力弱、科技含量少,在市场竞争、国际竞争中均处于不利地位。认真分析这些问题不难发现,由于历史积淀以及诸多方面形成的原因,农业、农村经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抗击其它各类风险的水平低。一旦遇有“天灾人祸”,往往会带来区域性甚至较大面积和规模的毁灭性灾难,限于目前的保障水平,仅靠财政的赈灾资金很难得到全面、及时、足额的保障,这就更需要保险业的积极参与,解决“因病返贫、因学返贫、因灾返贫”等现象。 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保险业的助推和支持。保险业应当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出发,积极参与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来,从四方面入手,为我国“十一五”规划的完成和新一轮的经济振兴得到保险支持。 一、设计能够满足农村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 鉴于我国大多数农村目前尚不十分富裕,农民的保险意识还不高,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时,要从农村保险市场的保险需求出发,开发出差异化细分产品。一是农村保险产品要具有明显的保障功能。二是农村保险产品的保费要低廉、保险金额要适当,能够提供和农民缴费能力相匹配的保险保障。三是农村保险产品的内容要简明扼要,条款要通俗易懂,这样容易被农民理解和接受。四是农村保险产品的设计要灵活并切和农村实际。如保险产品要充分体现综合性特点,可以将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设计成一个综合性保险,一人或一户一张保单,便于农民理解和接受。 二、做好农村保险的宣传普及工作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状况的不断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强。但由于农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生产销售的信息不畅通,他们“听天由命”、“靠天吃饭”的观念在短时间内还不能彻底改变。因此,保险公司应不断加强保险的宣传普及力度。不但可以有计划、有组织地以农村黑板报、墙报、当地的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发动公司人员组织各种形式的文艺宣传队,走进农村,表演农民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在活动的过程中宣传保险知识,提供咨询服务,定期组织召开产品说明会,送文化、送保险知识下乡。而且可以有效利用政府组织城乡贸易交流的时机,将家财险、学平险、摩托车险、拖拉机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送进农村市场,让农民了解保险。还可以利用当地文化特点,通过民间文化艺术节、大型公益活动等开展保险宣传活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完善服务措施是促进农村保险的最有效手段 农村保险业务开展起来后,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服务措施和方式,势必影响农村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工作中,要坚持想保户之所想,急保户之所急,做保户之所需,针对保户心理,不断创新服务内涵,延伸服务功能。一是查勘定损要及时,保险服务要周到。保户出险后,保险公司要安排人员及时查勘现场,及时将索赔的方式和相关手续告知被保险人,并积极帮助受灾户进行施救,使保户提高对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二是理赔手续要简便,理赔周期要缩短。农村保险业务的赔款一般都是小额赔款,现在的保险公司普遍都实行了小额赔案立等可取制度,对于10000元以下的赔案都能做到短时间内赔付,这样可以大大缩短赔付时间,方便保户。同时,农民对于繁琐的保险理赔手续也难以适应,如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出险后的索赔金额也许只有几千元,甚至几百元,可需要的手续却多达六种,特别是被盗的需要公安部门的证明,因暴风受损的需要气象部门的证明,会使农户对保险失去信心。三是营销网络要健全,营销宣传要到位。保险公司要加大农村保险网点的建设力度,优化网点布局,完善运行机制,特别在人员配备、费用预算等方面对基层公司给予适当倾斜;要加强农村网点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经营管理的科技含量,为农村网点各项业务的有效开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要健全客户服务体系,建立起一套符合农村市场特点、行之有效的保险宣传、承保、理赔和客户回访制度,提高保险公司的公信度,使农村保险市场朝着健康延伸方向发展;要加快农村保险营销人才的培养,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挖掘农村保险人才,尽快形成一支有战斗力的农村保险营销队伍。 四、争取政府的政策优惠,为农村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首先,要积极争取对发展农村保险给予必要的政府政策扶助。一是要争取财政支持政策,即用财政资金补贴农村保险业务费率或直接补贴经营主体;二是要争取税收支持政策,如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主体和农村保险经营主体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及广大农村保险营销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的展业积极性;三是争取一定的金融和费用支持。 其次,要积极争取农村保险运行所需要的法律保障。法律部门、职能部门、监管部门要强化农村保险的法制建设,规范农村保险的经营行为,避免不规范经营行为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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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杜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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